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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2017-03-31广州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黄华华(化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原告黄华华(化名)诉被告方某、被告广东某邦速递公司、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黄华华委托吴益辉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一、案情简介

被告方某驾驶粤230**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在广州市在荔湾区桥中北路对出路段倒车时,碰撞了原告的粤977**小轿车,造成了原告车辆受损。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方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方某、被告广东某邦速递公司、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拒绝赔偿,原告起诉几被告支付修车费。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方某辩称,对修车费无异议,但车辆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辩称,其不用承担责任,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自行承担。被告方某擅自用车探亲及吃宵夜,且驾驶路线与公司规定路线不一致,被告方某的驾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辩称,被告方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对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被告广东某邦速递公司没有答辩。

三、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方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某、被告广东某邦速递公司(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广州某物流公司(借用被告广东某邦速递公司的车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应该赔偿原告维修费。

四、法院认为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主张被告方某在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对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意见,由于原告并非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主体,且被告方某的逃逸行为并未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增加,故免赔条款对原告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9857元。

六、律师点评

司机肇事逃逸,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都是根据商业保险条款,对于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不予赔偿。本案以由于原告并非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主体,且被告方某的逃逸行为并未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增加,故免赔条款对原告不适用,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对于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很好的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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